pos机借用之法律责任承担(pos机借款纠纷案例)

押金办理pos机微信支付3千 现在不退我 有业务员身份证手机号 报警有用吗?

pos机借用之法律责任承担(pos机借款纠纷案例)

很遗憾,基本没有用处。

1、现在确实有不少业务员虚构押金名义误导商户办理POS机器,但是退机器很难;

2、也确实有部分商户过于粗心,其实使用POS机器尤其是小微商户是需要采购机器的,银行有押金或者免费机器,但是羊毛出在谁身上?再者银行手续费很难和扫街业务员对比;

3、你的机器三千确实比较贵了,现在基本上买一台全新的最好的百富S90闪付版裸机也只要六百多,这是最好的POS机器了,一般商户只需要支付千把块就可以了,毕竟大家都要有利益;

4、应该关心一下你机器是否是二清机器,说直接一点机器也就三千块,但是要是办理了二清机器一旦不到账那就问题大了;

5、报警很难处理,一来金额太小根本不够条件,二来你没有合理的证据,三来这是你们个人之见经济纠纷。

后期要是还需要使用机器的时候,需要关注该机构官方电话,核实一下结算卡,要确认后期服务有人维护,这是最关键的,机器钱就当买个教训。

办理pos机不退押金达到1万多判多少年

POS机在办理时都是需要以商户或者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协议作为凭证的,要是运营商不协议的要求退还押金的话,商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处理。万一运营商没有资质发行POS机就更好办了,还能够向银监会、银联举报的,不过这类属于经济纠纷,判刑很少的,除非金额巨大。

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POS机的时候,你提交的资料是真实有效的,没有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不然就有点麻烦

民间借贷的十大案例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下面我整理了民间借贷十大案例,供你参考。

民间借贷案例一

非法借贷不受保护

[案情]2001年4月11日,王某在辽中县茨榆坨镇自己家中设赌抽红,沈某等人来到王家聚赌。赌博中,沈某向王某借赌资4万元,并在借据上签字,约定同年4月15日前还款。但借款到期后,经过王某多次催要,沈某就是不还。王某只好诉至法院。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韩华:王某在自家设赌抽红,明知沈某参赌输钱,仍借款给沈某继续赌博,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提醒]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案例二

不能超过诉讼时效

[案情]吴某在任新民市大喇嘛乡厂长期间,于1998年8月13日以个人名义,向乡政府财政所借款1万元,约定10月1日还款,未约定利息。但此后吴某一直未还。乡政府于2002年12月27日起诉至法院。法院驳回乡政府诉讼。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赵梦辉:乡政府主张权利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乡政府虽称多次催要欠款,但吴某对此予以否认,乡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以,乡政府主张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由于有的出借人不知道这一规定或者是碍于情面,不想伤和气,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欠款,以致使债权无法实现。故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民间借贷案例三

借款利息有限额

[案情]2003年8月14日,胡某向马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分计算,胡某应在2004年8月14前履行还款义务。但却一直没偿还本金和利息。法院判胡某返还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赵智: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法律对超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民间借贷案例四

必须明确借款人

[案情]李某是辽中县某村村民,村委会主任王某找到他借了5000元钱,并出具借据,写明借款人为村委会主任。后来李某找王某要钱,王某让他上村委会要。李某向村委会要求返还借款却被拒绝。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桂艳:因村委会主任出具欠条没有加盖村委会公章,其行为系非职务行为,而李某状告村委会显然不妥。

[法官提醒]出借人要搞清对方是自然人身份借款,还是以职务身份履行职务,来确认借款人。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借款人是法人,并由其加盖单位公章,在诉讼中出借人要告的应该是其单位,而不是自然人。

民间借贷案例五

写明用途以防抵赖

[案情]2003年3月25日开始的此后一年里,杨某先后三次向魏某借钱,共计7万6千元,并写明了借款用途和还款时间。但借款到期后,魏某多次催要,杨某未能偿还。期间,双方因房屋买卖发生争议。杨某认为,其中有两张欠条是因房屋买卖形成的,现房款已经结清,他不应还款。但魏某出具的这两张欠条写明借款用途分别为欠床子租金用款、上货急用钱借款和孩子上学所用。法院判决杨某返还魏某欠款。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宋宁:当事人双方对欠条给予了不同的说法。法院只能依据欠条的记载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因杨某提出的诉讼主张与欠条上的文字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案例六

没有字据“空口无凭”

[案情]王某和董某是朋友关系。去年2月18日,王某在电话里向董某询问:“我借的7000元钱什么时候还?”董某回答:“我不欠钱,我是替姓魏的人还钱,我没有义务还钱。”王某偷偷将此通话录音,并以此为据将董某告上法庭。法院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宋刚:王某提供的录音电话内容,只能反映曾向董某主张债权的情形,但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王某以录音证据想证明同董某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法院不予认可。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

民间借贷案例七

动产质押有说法

[案情]2002年8月21日,刘某与沈阳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一份自驾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一年。可是事隔一个月,刘某便将车质押给赵某,并从其处借款20万元,并约定还款取车。刘某没有如期向租赁公司交纳租车费,租赁公司才知道车已经被刘某质押给别人,并用于赌博。租赁公司立即报案。公安部门从赵某手中将车返还给租赁公司。赵某认为自己利益受到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还款,并由公安部门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只判决由刘某还款。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郭净:刘某在明知租赁的车辆不允许质押的前提下,将车辆质押,换取借款,其行为违背了《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质押行为无效。但其从赵某处借款的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且赵某在借款时并不知道刘某用于赌博,故判决刘某应返还赵某借款。由于公安部门扣押轿车并将车返还车所有权人,是履行职务行为,所以不用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赵某由于对质押财产审查不细,结果吃了大亏。对于汽车这样的动产质押,债务人必须是动产的所有权人。如动产是第三人所有,质押须经其同意。质押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大额借款最好设立担保,担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案例八

转让债权当通知债务人

[案情]2002年2月6日,向某向一公司借款44万元,约定一年内返还。后向某将借款借给邱某,邱某没有返还借款。2003年5月6日,借款公司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刘某。现刘某将向某告上法庭。但向某以转让债权未通知他,也未经他同意,转让行为无效为由,认为不能给刘某返还借款。法院判决向某返还给刘某44万元。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张红君:此案的争议的焦点是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对于向某认为,转让协议没有取得他同意,此债权转让对他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主张,因刘某已经提起诉讼,依据有关规定应以起诉状送达债务人的时间为通知时间,此时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债务,该效力不以债务人承诺为前提。现刘某持有借款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及向某出具的借条原件,能够证明债权转让的事实,所以法院对向某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需要提醒债权人的是,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是口头通知,也可以是书面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民间借贷案例九

未成年人借款也应还

[案情]小荣和小明是同学,他们都只有13岁。去年3月22日开始,小明陆续借给小荣2800元。但当小明要小荣还钱时,小荣却无力还钱。没有办法,双方只好找家长出面商讨此事。但小荣家长认为,借款事实不清,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事实,拒绝还款。法院判决小荣返还小明借款2800元。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明月: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小荣、小明,他们依法都不能独立实施借贷2800元的民事行为,其行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基于无效民事行为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故小荣应返还借款。小明和小荣向学校老师反映了他们间的借款纠纷,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

[法官提醒]作为有监护责任的成年人对未成年人要尽到监护责任,防止发生不必要纠纷。

民间借贷案例十

债主病故债权归继承人

[案情]王某于2003年开始在辽中县大黑乡钱缝村承包土地。李某为王垫付了土地承包款3910元,村委会出具了收款收据。2003年6月23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据一张,写明欠3910元。后王某返还2000元,余欠191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2005年6月16日,李某诉至法院。但当年11月6日,在诉讼期间,李某病故,该债权还用不用王某还?

[法官说法]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故法院判决王某返还欠款给法定继承人。

[法官提醒]债权人死亡由继承人继承债权。而对债务人死亡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也可以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法律特征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同时又是一种经济法律现象。

押金pos机怎么退

先填写pos销户申请,交回POS机,再带印章,拿当初的POS收款凭证,到柜台办理,可领回当时的押金了。

办理pos机时候注意不要贪小便宜。

案例:最近案石家庄新青年服装城的不少商家新装的pos机突然集体罢工了。当初办pos机的称是中国银行委托第三方办理pos机,费率低,要交1200的押金,可以到银行随时退。商户找到银行,银行说这不是他们银行的,商户办理pos机的押金都被骗走了。

幸亏只是被骗走了办理pos机押金,要是交易款也被骗走后果真是不堪设想。也提示广大商户,办理pos机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千万别为了图省事被所谓的低费率给忽悠了。

违反公序良俗导致借款合同无效的五种典型情形

1.因请托形成的债务违背公序良俗的,不受法律保护——顾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不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事实,而是因权钱交易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而形成的债务,如请关系、找人情调动工作、升学、升职等形成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已经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江苏十大典型民间借贷案例

2.持借条追讨“分手费”,若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其请求不予支持——朱某与武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之间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并出具借条,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江苏十大典型民间借贷案例

3.名为借贷,实为包养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行为——张正青诉张秀方其他民事纠纷案

案例要旨:双方当事人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该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

案号:(2009)浙杭商终字第1138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浙江省参阅案例.案例指导 2011.1(总第17期)

4.直系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的认定和处理——朱跃祥诉朱学金、赵香园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1.法律并不禁止直系亲属之间形成包括借贷合同在内的交易关系。但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和债权转让关系的审查和确认,应考虑特定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具体情况。2.处理涉及直系亲属间交易关系的纠纷时,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应更强调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案件的处理结果应符合社会主义家庭道德观念与善良习俗,优先考虑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3.在当事人的经济地位和诉讼能力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法官应妥善行使诉讼指挥权,平衡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案号:(2008)民二终字第139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第4辑

5.因为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发生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王某诉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模拟法庭 借款纠纷剧本

最新法庭模拟剧本:[背景说明]本案以现实中发生的实际案例改写而成。法庭审判模拟真实庭审过程,具体程序根据需要有所简化。[法庭场景和演员]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肃穆)审判长席(1人)书记员席(1人)公诉人席(2人)辩护人席(3人)被告人席 (3人)(上述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志牌:审判长、人民陪审员2个、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证人)法警席(3人)书记员(站立):现在宣布法庭规则。(1)旁听人员应听从审判长指挥,不得发言、提问、鼓掌、喧哗;(2)保持安静,关闭所有的通讯工具;(3)未经许可不得摄影、摄像、录音。书记员:请公诉人入庭。(公诉人入庭就坐)书记员:请辩护人入庭。(辩护人入庭就坐)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全部起立)书记员:(待审判人员就座后,面转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就绪,请开庭。审: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到庭!”三名法警将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押解到被告席。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对面而立。审:天津市和平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抢劫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大荣律师事务所律师xxx、xxx、xxx出庭为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8.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以上各项权利,被告听清了没有?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被:听清楚了,不需要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起立,宣读起诉书)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津和检刑诉[2009]997、1016号被告人白宁,男,15岁,199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二年级文化程度,天津市胜利中学学生,户籍地为天津市和平区幸福小区1号楼1门7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逮捕,现押于和平区看守所。被告人李刚,男,16岁,199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一年级文化程度,天津市胜利中学学生,户籍地为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4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逮捕,押于和平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楠,男,15岁,199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一年级文化程度,天津市胜利中学学生,户籍地为天津市和平区金光路17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逮捕,现押于和平区看守所。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涉嫌抢劫一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09年7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白宁伙同李刚、赵楠在本市和平区天津市前进中学门口将该校学生王贺(男,14岁)强行带至学校东侧居民区内,对王进行殴打,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并劫取王贺人民币61元、摩托罗拉P7689手机一部及索尼随身听一台,经鉴定所抢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08元,所抢物品已被被告人销售,赃款已被挥霍。三名被告人于2009年8月8日被民警抓获。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检 察 员:××书 记 员:×××二零11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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