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偷税案 pos机盗窃是真的吗

本文目录一览:

  • 1、关于pos机刷卡到对公账户涉及缴纳税款的事情

  • 2、定税个体户办理的刷卡机刷卡数额较大会被查税导致被认为偷税漏税吗
  • 3、公司办理pos机入私人账户怎样申报纳税 pos机偷税案  pos机盗窃是真的吗
  • 4、核定征收后,能定偷税吗?
  • 5、我签了一份合同16500元 没开发票能不能作为证据举报他偷税漏税而且合同算不算无效 我现在只有pos机的单子
  • 6、央视曝光:这些人因POS机养卡提额被抓,涉案金额3000万

关于pos机刷卡到对公账户涉及缴纳税款的事情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都是对公pos机,对公pos机和对私pos机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对公pos机要绑定银行对公账户,对私pos机直接可以绑定个人账户。对公账户取款比较麻烦,对公账户只能转对公,不能转对私,而且对公账户取款要填写现金支票和取款用途,金额稍微大的还要提前预约。

作为个体商户来说,办理银行对公账户非常麻烦,现在的银行几乎都是嫌贫爱富,对个体户开立对公账户不感冒,一般都是开不到的,所以对个体商户pos机申请也制造了很大的麻烦和不便,除此之外,银行对公账户每年有500元至2000元的账户管理费用,开立完对公账户后办理对公的pos机每年也有1000元左右的年费,以及其他的服务费、维护费等。

就办理手续而言,开立对公账户必须要向申请的银行提供完整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和ic卡、三个上网章(法人章、公章、财务章)这些都齐备的情况下,商户才有可能申请到银行的对公账户,并且对公账户必须绑定税务账户,一旦商户在经营过程中有偷税、漏税的嫌疑都会影响到对公账户和对公pos机,pos机可能会停止结算,甚至冻结资金。

因此,大部分商户都不愿意申请对公的pos机,希望申请对私的pos机,对私pos机的申请也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同时对私pos机手续费也要高于对公pos机,部分对私pos机结算周期也有所延缓,更甚者结算周期为25天。

瑞佳商务自零五年成立以来与中国银联和各大银行有很好的合作关系,我们承诺:办理对私pos机到账为T+1,申请周期10个工作日。上海pos机申请以及上海代办pos机选择瑞佳商务,上海地区最专业最值得信赖的银联pos机申请机构!

定税个体户办理的刷卡机刷卡数额较大会被查税导致被认为偷税漏税吗

进的对公户你还是悠着点吧,税务这块的话,你的资金流一大的话,时间长点税务局一旦盯上肯定会查你的,那你躲多躲不掉。进个人户的话就和税务没有关系,就只和公安有关系了,因为这块已经立法了!

公司办理pos机入私人账户怎样申报纳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收入,比如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服务,不管是否开具发票,都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至于企业办理的POS机收入款项进入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卡是否会产生税收,一要看该收入是否因为发生应税行为而取得,如果是因为发生应税行为而取得的收入,就必须缴纳增值税等税费,否则不需要。二要看该收入是否应该是企业的收入归个人消费,如果是这样,法定代表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办POS机收款进入个人账户,特别是法定代表人的账户,账务一定要处理好,涉税问题一定要处理好,否则会因少缴税款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就因小失大了。

核定征收后,能定偷税吗?

定期定额户未申报可否定性为偷税基本案情某个体工商户从事服装零售业务,增值税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当地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经营期间的实际销售额超出核定销售额774万元,少缴增值税22.5万元。当地税务机关于2015年1月27日对该个体户作出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的决定。该个体工商户同意按规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但对按偷税行为进行处罚表示不服,于2015年3月20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复议委员会于当日受理此案。个体工商户认为:核定定额是税务机关的职责,纳税人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数额缴足税款后,即使实际经营额明显超过了核定经营额,在定期定额执行期间,纳税人可以不申报,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申报补缴税款即可。理由如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19号)规定,定期定额纳税人应按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对进行虚报申报的,按偷税处理。由于该文件已被《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所以,定期定额纳税人未如实申报或虚假申报,也不按偷税处理。《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国税函[2005]402号)明确规定,对于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其实际应纳税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的差额部分,应据实调整定额数,不进行处罚。综上所述,个体工商户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不能认定其为偷税,也不应当进行处罚。税务机关认为:个体工商户对超过定额的销售收入未进行如实申报纳税,违反了税法的相关规定。理由如下:《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查实了个体工商户在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经营期间的POS机刷卡销售记录、同期按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缴纳税款记录、2013年10月17日自查补税的纳税申报记录。税务机关在向个体工商户送达的《核定税额通知书》中,已明确告知申请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此外,在2013年《×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询问(调查)笔录》(以下简称《询问(调查)笔录》)中,个体工商户聘用的财务人员证实个体工商户指使或直接销毁销售单据,财务经理承认税务机关已经告知个体工商户对2009年1月~2012年8月期间的销售情况需要如实进行补充申报。《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税务机关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个体工商户有销毁凭证和隐匿POS机刷卡取得收入的行为,在税务机关要求其自查时,仍隐匿销售收入,拒不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存在主观故意偷税行为,并造成少缴增值税22.5万元。因此,税务机关认为,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罚,法律依据是充分的。案例分析本案是否构成偷税,征纳双方各执一词,分析如下:(一)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间负有申报义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同时,《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284号)第四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纳税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因此,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间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补缴税款。《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由此可见,尽管核定定额的权力和职责在税务机关,但纳税人在定额执行期间,如果经营额、所得额超过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幅度,需要申报补缴税款,如果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内均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还有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的义务。(二)本案符合偷税行为构成要件,应定性为偷税如前所述,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间负有纳税申报的义务。税务机关已掌握个体工商户销毁凭证和隐匿POS机刷卡取得收入的证据,且在税务机关告知其需要按期如实申报的情况下仍不申报,并导致少缴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偷税。《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此处并未否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的界定,只是表明对于此类情况,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滞纳金后,需按照实际情况具体定性处理。本案中,税务机关定性该个体工商户偷税后,对于该个体工商户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额的情况,应依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重新核定,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对于该个体工商户重新核定定额与对其偷税行为的认定并不冲突。(三)关于国税函[1996]619号文件及国税函[2005]402号文件的效力国税函[1996]619号文件被废止,是基于其引用的《税收征管法》已经修订,并且该文件所规范的内容已被《办法》所替代,并非否定“虚假申报的,按偷税处理”。同样,国税函[2005]402号文件是基于原《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作出的解释,《办法》出台后,国税函[2005]402号文件应予废止。即使该文有效,其效力也仅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能影响税务机关根据《办法》(行政规章)第二十条及《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该个体户偷税行为的认定。(四)对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点评税务机关引用《办法》第十八条不当。《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即分月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该条款适用于所有定期定额户,即无论经营额、所得额是否超过定额都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罚时,引用了《办法》第十八条,并称“申请人对超过定额的销售收入未进行如实申报纳税,违反了税法相关规定。”这与事实不符,因为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定额执行期未满。税务机关称,可以不执行国税函[2005]402号文件,而是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罚,法律依据是充分的。税务机关应当从法律层面向个体工商户说明“为什么可以不执行国税函[2005]402号文件”,这样才能令纳税人信服。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定性偷税在证据链上存有瑕疵,就税务机关取得的证据而言,仅能证明个体工商户在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经营期间POS机刷卡的金额以及个体工商户在该期间的申报纳税情况,POS机可能会存在刷单行为,因此,刷卡金额并不必然等同于个体工商户的实际销售收入,仅凭财务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来认定申请人存在销毁凭证、隐匿收入等主观恶意,在证据链上不够完整闭合,证明力不强,容易被纳税人否认与推翻。虽然此案中个体工商户对于销毁凭证、隐瞒收入的行为并未否认,但是税务机关并未对个体工商户偷税行为的主观性通过证据加以固定,且对于此类问题,要定性纳税人存有隐匿收入的偷税行为,最好能向购货方(第三方)调查取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复议委员会经过反复讨论,最终作出了维护原处罚决定的审理意见。案例点评随着《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的深入推进,社会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显著增强,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税务人员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适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执法行为不规范等现象,应引起足够重视。作为纳税人,应树立税收风险意识,积极学法、守法,将税收风险防患于未然。

我签了一份合同16500元 没开发票能不能作为证据举报他偷税漏税而且合同算不算无效 我现在只有pos机的单子

不能。

一、合同不能作为销售确认的依据。

销售收入满足以下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二、不开票不等于偷税漏税。

企业允许有不开票收入,纳税申报表上有不开票收入这一栏。

只要该企业将收入入了账,报了税,就不算偷税漏税。

三、要掌握对方确凿的证据,才可以举报。

央视曝光:这些人因POS机养卡提额被抓,涉案金额3000万

电销、网销POS机乱象丛生,遭到各大支付机构严打,而在线下市场,养卡、提额等现象盛行,利用线下店面开展业务的背后,有人却因专营POS机套现和养卡被抓了。

撰文 | 张浩东

出品 | 支付百科

自选商户POS机落幕后,养卡等行为曾受到短暂性波及,但这并没有长期影响存在巨大市场需求的养卡业务,除利用POS机刷卡外,大量的专业养卡门店扮演着重要角色,充分解决了持卡人的需求。

近日,央视新闻报道,郑州市中牟县公安局侦破了一起特大专营POS机养卡套现案 , 8名涉案人员通过线下商铺进行养卡提额等业务,涉案资金高达3000余万元。

这起3000万POS大案的告破,由一起信用卡盗刷事件引起,因这次信用卡盗刷导致当地8家以经营养卡、套现业务为主的门店最终关闭,8名涉案人员也被警方抓获。

持卡人赵某是一名普通的信用卡爱好者,对额度的追求使他找到了一家街头小店进行养卡,在将信用卡交由他人养卡提额的过程中,赵某的信用卡被刷走1万元后,店主迟迟没有为其进行还款。

赵某随后发现该店店主处于失联状态,电话无人接听,且线下门店也已关门,赵某养卡过程中1万元的刷卡消费被迫自己偿还。

被骗的赵某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警方在调查后发现该店打着销售POS机的旗号,实际上在开展非法养卡、提额、还贷等违法犯罪活动,除了赵某养卡的店铺外,还有多家类似的店铺分散在不同区域。

在警方的严查之下, 8家以养卡提额为主营业务的窝点被警方打掉,总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元,查获157台POS机及大量信用卡 ,最终8名涉案人员因涉嫌非法支付结算被采取强制措施。

事实上,这种靠持卡人养卡提额盈利的小店近年来数量不断上升,POS机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寻找新的生意,靠养卡提额来牟利便是一片新的市场,玩家少且市场需求大,依靠一家线下门店即可入局。

这些人当中曾经有一部分是POS机代理,还有一部分是资深信用卡代还从业者,这些人长期以来打着政策与法规的擦边球,而警方对此次利用POS机养卡行为的打击,为其它从事养卡提额业务的从业者敲响了警钟。

据「支付百科」了解,目前在线下支付市场, 许多商铺打着“信用卡服务”的旗号,实则在做着套现、养卡的业务 ,帮助持卡人进行资金周转或者偿还信用卡,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这种类型的商铺在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经营范围多样,办理信用、办理POS机、信用卡养卡提额、信用卡代还等都包含在内,基本涵盖了主流的C端支付业务,但是也存在不合规的风险。

信用卡快速上升的发卡量及居高不下的逾期,激发了养卡市场的潜力,加之央行二代征信系统的上线,使重视征信的持卡人不得不通过POS刷卡的方式来实现按时还款。

在支付行业,POS机刷卡已成为持卡人重要的资金周转方式,通过POS机刷卡,持卡人可以以极低的成本,将信用卡内的资金转移到储蓄卡中,从而达到按时还款的目的,伴随着持卡人的资金需求,手刷、mPOS近年来非常火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立案追溯标准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以非法经营罪立案处理。

许多持卡人利用POS资金周转,与通过POS机向持卡人提供养卡套现服务并从中牟利的行为有一定区别, 虽然构不成非法经营罪的标准,但持卡人在POS刷卡时会受到发卡银行的监测。

此前,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加强银行卡风险防控的监管意见》(《意见》),指出当前银行卡业务面临的信用卡授信不审慎等突出风险问题,要求各银行加强防范银行卡账户开立风险、严格信用卡授信管理、加强银行卡交易监控。

多家银行也开始整顿信用卡业务,部分银行更是以降低信用卡额度的方式,以此来减少信用卡带来的逾期,广发银行前不久更是发公告,表示将分批实施信用卡交易限制。

银行此举主要是针对POS机虚假交易,长期利用POS机不正常交易的持卡人, 当银行信用卡风控模型监测到持卡人用卡状态、用卡安全、用卡规范、偿债能力等出现异常时,银行就会主动采取调低预授信额度、暂停用卡等风险保护措施。

此外,一旦被银行发现使用信用卡虚假交易,除了封卡,也很可能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更重要的是,如果利用中介公司等机构进行养卡提额,也存在个人信息泄露或被他人盗用的风险。

关于pos机偷税案和pos机盗窃是真的吗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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