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归类总规则一到六 海关归类办法
本文目录一览:
1、商品归类总规则是什么_商品归类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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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求高人指点,进出口商品归类的六大规则到底什么意思?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商品归类总规则是什么_商品归类的要点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是指协调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部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其中,对于商品的归类总规则是人们需要了解。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商品归类总规则的相关 法律知识 。
商品归类总规则
归类总规则
规则一
1、条文内容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体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2、规则解释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本身不是归类依据,归类的法律依据应该是品目条文和类注、章注,如果按品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依次按规则二,三,四,五,六来归类。
规则二
1、条文内容
品目所列货物,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本质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2、规则解释
规则二(一) :所有列出某一物品的品目范围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还应扩大到包括:
(1)不完整品(是否缺少关键部件) 例如:缺少电池的 笔记本 电脑,仍然按照笔记本电脑的基本特征进行归类。
(2)未制成品(主要看其是否具有制成品的特征) 例如:齿轮毛坯,虽需要进一步加工方可成为制成品,但是已具有制成品的大概形状或轮廓,则可以判断为具有齿轮的基本特征。
(3)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 例如:组装木制家具,为了方便搬运拆开了,也应按家具归类,而不是木板。
规则二(一)要点:只要具备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本质特征,就按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
规则二(二) :两层含义
(1)是针对混合及组合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归类。规定品目所列材料或物质,还应该扩大到该材料或物质中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但是条件是加入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或其所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例如:品目40”天然软木制品”应该包括天然软木制成的或者天然软木和其他材料制作成的,比如,53 “涂 蜡的热水瓶软木塞子” (涂了蜡,加入了 其它 材料) ,但仍然归入品目40”天然软木制品” 53 ,因为涂蜡并未改变软木塞子(天然软木)的基本特征。
(2)如果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或者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三
1、条文内容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的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归类一) 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 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2、规则解释
(1)只有规则一和规则二都不能用的时候才用规则三。
(2)在运用规则三时,必须按其中(一) (二) (三)款的顺序逐条运用。
规则四
1、条文内容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2、规则解释
当规则一至规则三仍无法归类的货品,只能用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来替代,即将报验货品与类似货品加以比较以确定其余哪种货品最相类似。这里的“最相类似”指名称、特征、功能、用途、结构等因素,需要综合考虑才能确定。
规则五
1、条文内容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仪器,绘图仪一) 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 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中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2、规则解释
规则五是一条关于包装物品归类的专门条款。
规则五(一)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各条规定的容器:
(1)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专门设计的,有些容器还制成所装物品的特殊形状。
(2)适合长期使用的,容器的使用期限与所盛装某一物品使用期限是相称的:“在物品不使用期间,这些容器还起保护作用”。
(3)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单独进口或出口的容器应归入其应归入相应的品目。
(4)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
(5)包装物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
规则五(二)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个规定的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
(1)规则五(一)以外的;
(2)通常用于包装有关货品的;
(3)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单独进口或出口的容器应归入其应归入相应的品目;
(4)不属于明显可重复使用的。
规则六
1、条文内容
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2、条文解释
本规则是关于子目应当如何确定的一条原则,子目归类首先按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确定;如果按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还无法确定归类,则上述各规则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子目的确定;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子目的确定。
在具体确定子目时,还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确定子目时,一定要按先确定一级子目,再二级子目,然后三级子目,最后四级子目的顺序进行。
(2)确定子目时,应遵循“同级比较”的原则,即一级子目与一级子目比较,二级子目与二级子目比较,依此类推。
商品分类的依据
简介
商品分类依据是分类的基础。商品的用途、原材料、生产 方法 、化学成分、使用状态等是这些商品最本质的属性和特征,是商品分类中最常用的分类依据。
用途
一切商品都是为了满足社会上的一定用途而生产的,因此商品的用途是体现商品使用价值的标志,也是探讨商品质量的重要依据,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商品的研究、开发和流通。它不仅适合对商品大类的划分,也适用于商品种类、品种的进一步详细划分。
优点:按商品用途分类,便于比较相同用途的各种商品的质量水平和产销情况、性能特点、效用,能促使生产者提高质量、增加品种,并且能方便消费者对比选购,有利于生产、销售和消费的有机衔接。但对贮运部门和有多用途的商品不适用。
原材料
商品的原材料是决定商品质量和性能的重要因素,原材料的种类和质量不同,因而成分、性质、结构不同,使商品具有截然不同的特征。选择以原材料为标志的分类方法是商品的重要分类方法之一。此种分类方法适用那些原材料来源较多、且对商品性能起决定作用的商品。
以原料为标志分类的优点很多,它分类清楚,还能从本质上反映出各类商品的性能、特点,为确定销售、运输、储存条件提供了依据,有利于保证商品流通中的质量。但对那些用多种原材料组成的商品如汽车、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不宜用原材料作为分类标志。
生产方法
很多商品即便采用相同的原材料,由于生产方法不同,也会使商品具有不同的质量特征,从而形成不同的品种。
按生产方法分类,特别适用于原料相同,但可选用多种工艺生产的商品,优点是因为生产方法、工艺不同,突出了商品的个性,有利于销售和工艺的革新。但对于那些虽生产方法有差别但商品性能、特征没实质性区别的商品不宜采用。如平板玻璃可用浮法或垂直引上法。
化学成分
由于商品中所含化学成分和种类和数量对商品质量、性能、用途等有着决定性的或密切的影响,故按化学成分的分类方法便于研究和了解商品的质量、特性、用途、效用和储存条件,是研究商品使用价值的重要分类方法。
有些商品,它们的主要成分虽然相同,但由于含有某种特殊成分,而使商品的质量、性能和用途完全不同。因此商品的特殊成分也可用作分类的标志。如合金钢,主要的成分为Fe,但由于合金元素种类不同,使之用途、性质不同。
优点:能反映商品的本质特性,对于深入研究商品的特性、保管和使用方法以及开发新品种、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要等具有重要*意义,但对化学成分复杂的商品(如水果、蔬菜、粮食等)或化学成份区分不明显的商品(收音机)则不适用。
商品分类的基本原则
1、必须明确要分类的商品所包括的范围。
2、商品分类要从有利于商品生产、销售、经营习惯出发,最大限度地方便消费者的需要,并保持商品的分类上的科学性。
3、选择的分类依据要适当。
4、应具有科学的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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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高人指点,进出口商品归类的六大规则到底什么意思?
六大归类总规则从字面上看,确实有些晦涩难懂。
海关律师网有个专题在线访谈,其中有对归类总规则的实例解析,您可参阅之。
百度“协调制度与中国海关商品归类”,第一条自然结果即是。
或百度“海关律师网”,首页点击“在线访谈”即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第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第七条 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密。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第九条 海关应当依法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码等进行审核。第十条 海关在审核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
(二)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
(三)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并且根据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进行商品归类。第十一条 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补充申报。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的,海关可以根据其申报的内容依法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第十二条 海关经审核认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不正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删除。第十三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第十四条 海关对货物的商品归类审核完毕前,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规定提供担保。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第十五条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以下简称预归类)。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预归类的,应当填写并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格式文本见附件1)。
预归类申请应当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第十七条 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归类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并且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