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怎么认定非法

非法持有即行为人持有他人信用卡是通过积极的违法犯罪的方式取得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持有的行为。这里的持有是一种延续的状态,并不仅限于行为人将卡隐匿于自己身上,暗藏于家中或者其他地方、委托他人代为保管等,均可成立持有。不论对象置于何方,只要行为人对其有实际的控制权或可自由支配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多少张涉犯罪
5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条:
第十二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期为获准筹备之日起1年。申请人在规定筹备期内未完成筹备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申请人拟使用境外银行卡清算品牌,且拥有该品牌的境外机构已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还应提供该服务由境外机构向申请人进行迁移的工作计划与方案。
第十三条 发卡银行应当加强对止付名单的管理,及时接收和发送止付名单。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对不同级别内部工作人员的授权权限和授权限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怎么认定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持有的行为。这里的持有是一种延续的状态,并不仅限于行为人将卡隐匿于自己身上,暗藏于家中或者其他地方、委托他人代为保管等,均可成立持有。不论对象置于何方,只要行为人对其有实际的控制权或可自由支配即可。同时,应准确认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中的非法。非法持有至少包括两种情形:来源非法和来源合法但持有非法。
如何认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非法持有即行为人持有他人信用卡是通过积极的违法犯罪的方式取得的。如,行为人通过诈骗、盗窃、抢夺、抢劫等违法犯罪的手段,获得他人数量较大的信用卡而持有。这种情况下,则不需要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使用的目的,可以利用刑事推定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使用的目的,即,利用刑事推定的原理解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违法犯罪的主观故意问题。因为,其获得信用卡的前提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