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套现1250万,韶关一公司大股东获刑5年4个月

金羊网讯记者张文,通讯员杨琼、彭丹丹报道:韶关一“大股东”张某在与他人共同经营的公司POS机上大量刷卡套现达125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日前被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记者从武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人张某与他人于2011年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张某占股60%,担任公司监事,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于2012年3月因经营需要向银行申领了一台POS机,自此至2014年7月,张某利用其担任公司监事、管理公司财务工作的便利,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利用其四张银行信用卡在公司的POS机上套现125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POS机刷信用卡套现,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属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武江区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蒙枫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