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 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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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至远观点:PPP财金【2019】10号文关键点深度解读

自从2019年3月7日财政部颁布《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以来,PPP业内众多大咖已经针对该10号文发表了不少文章,观点不一,甚至相左。如果单独是学术观点的交流,百家争鸣固好,但是作为一个对PPP将起到重大实践性指导作用的10号文,属于操作手册性质而并非学术论文,规则内容必须清晰、必须让人理解到位,否则,将可能引起再次引起社会对于PPP的茫然与无助。正是基于此,本着对人对己负责的态度,我们觉得有必要对10号文的若干关键问题再次解读。我们不能保证自己的观点是多么正确,只是力求客观,更是期待能够引起一番讨论,最终由立法者以正视听。让PPP规则能够在清晰、务实、易懂的状态下指导PPP的前行。
一、规范的PPP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性项目,合作期限原则上在10年以上,按规定履行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程序;
理解清晰,无须解读。
2.社会资本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并承担相应风险,政府承担政策、法律等风险。
【解读A】
一直以来,很多PPP项目的风险分配中尤其涉及政策、法律等问题都是观点不一,很多政府在风险分配中都对政策、法律风险进行了细分:(1)对于本级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等,由于政府本身具有可控性,因此,风险由政府承担;(2)而对于上级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等风险,由于本级政府不具有控制力和预见性,视同如不可抗力,由双方分担。这种划分经常在实践中引起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争议。本次意见的规定,应该理解是,只要是政策、法律风险就由政府承担,不管对于本级还是上级,对合理的风险分配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若如果部分政府担心未来十年自己发生变化,而强迫社会资本方自愿承担本级政府的政策、法律风险,那么是不是就是不合规PPP了?希望立法者说的再清楚些。
3.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
【解读B】
考核标准固然好,立法意图固然值得提倡。但是,这种简单的规则表达,实践中难以操作。
“考核标准”本身就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划定,也就无法认定什么叫“降低”。在实践中,尤其是在诸如文化旅游、养老、健康、体育等运营类项目中,每个运营方都可能有自己独特的运营模式和内容,缺乏普遍规律性,考核标准难以设定(这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明显区别),目前市场上出现的绝大部分上述运营类项目都是参照政府付费项目的“运维”的理念,而不是“运营”的理念来设定考核标准,充其量加点对“消费者投诉”、“安全性”等简单的绩效考核标准。这样显然是社会资本方为了减少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风险。
因此,实际上“降低考核标准”是很难认定的。那么,本条规定实际上几乎形同虚设。
4.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规定比例,项目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资本金;
【解读C】
此条十分重要。股东的认定原本无须多言,但是,PPP项目长达10年以上且投资额很大,很多社会资本方难以忍受这么长周期的投资回报。
1、实体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情形
若A公司和B公司组成的社会资本方联合体约定,B公司可以做股东3-5年,在3-5年期满后,由A公司收购B公司股份,则到期退出方B公司是否真正的股东?这个至关重要。
图例:
(1)若认定B公司为真正股东,则可以解决了A公司的现金流不足的弊端,尤其对于施工企业,当项目进展到3-5年后,施工企业A公司可以从施工角度获得工程款收益来收购B公司的股份,从而实现项目的“投资自平衡”,避免出现财务危机,并可以做更多项目。
(2)若不认定B公司为真正股东,则A公司将必须独立存在10年以上(当然将来也有可能进行对外股权转让,但是这是不确定值,风险性大),那么将难以调动社会投资人参与PPP的积极性,甚至说很少有人有这个能力参与,PPP仍然很难得到发展。
2、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情形
在以往PPP项目中(尤其是资管新规出台之前),一种常见的模式是,以信托公司为典型代表的出资人与实体企业(例如运营商、建筑商)组成联合体参与PPP项目,其中的出资人显然也是股东之一。信托公司的资金很少是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几乎都是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而来的资金(无论是单一信托的“通道”,还是真正的集合信托)。但是,按照本10号文的规定,股东以“自有资金”作为资本金缴纳,那么,将意味着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募集资金的形式将无法参与PPP项目的投资,从理论上看,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仅能采用债权融资的形式(与银行贷款相同的地位和作用),但实际上,无论从资金的期限上还是成本上几乎都不能满足PPP项目的要求,因此,实际上10号文几乎宣告了以信托公司为典型代表的金融机构彻底无法参与PPP 项目了。
二、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新上政府付费项目原则上还应符合以下审慎要求:
1.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污水、垃圾处理等依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表现为政府付费形式的PPP项目除外;
【解读D】
此条规定相当重要,值得赞扬。实践中除了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外,对于医疗、交通、教育等领域也有可能出现这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这个问题的解决,对于社会对于PPP的正确理解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理解清晰,无须解读。
3.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成本,加强跟踪审计。
理解清晰,无须解读。
对于规避上述限制条件,将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内容无实质关联、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不予入库。
【解读E】
这句话本意是好的,但是总感觉表述不清晰,拆分理解如下:
1、适用前提是本应属于政府付费类项目,即项目本身不具有实质性运营成分,而硬是将其他无实质性关联的运营包含进来。最典型的是将市政道路周边的停车场、广告牌加入进来。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动机就是想建设市政道路,是为了“迎合”PPP的规定才进行包装。
2、如果项目本身就是有实质性运营的项目,那么就不是政府付费,不用符合此项规定。因此,不要误解为,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中使用者付费比例必须不低于10%。例如,养老项目,公益性成分较大,就算是收入严重不足低于10%,那么政府也应该补贴;又如市内文旅项目,是为了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品质,就算收入少于10%,政府也可以补贴。这些都是合规的。千万不要在这里曲解了。
3、对于不准予入库中的“无实质性关联”和“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规定,到底是两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的“和”,还是两个条件只满足一个即可的“或”,这几天不同专家都有各自不同的观点。这一点很重要,涉及到打击面是否过大,很多项目是否还能做得下去得问题,将来得应先过会很大。
我们认为,应该理解为“和”,也就是说,对于政府付费的项目中加了使用者付费项目,只有同时满足了“无实质性关联”和“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才是不予入库的。原因:
(1)应从文中表达的逻辑看,如果是“或”的关系,那么,一个“无实质性关联”的规定就足够了,已经涵盖了从0%-100%的所有使用者付费比例,换句话说,如果只要是“无实质性关联”就不准入库,那何必再写出“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多此一举。显然,增加了“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表达,就是为了给出一个范围,即使用者付费比例又是低于10%的,才不予入库。如果“有实质性关联”或者“使用者付费比例高于或等于10%的”,则都是可以入库的。
(2)从内容本身理解,本段前一句是“将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这句话也是明显的指出了,不允许将政府付费项目包装成了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言外之意,如果包装成了不少量的使用者付费项目,就可以了。
(3)从实践中,对于综合类PPP项目,例如片区综合开发,其中有运营类的污水处理、文旅、医养、也有没有收益的市政道路、管网、环境治理等,这些项目彼此之间并不是具有多强的关联性,甚至毫无关联。如果不允许合成一个项目,那么像产业园区PPP项目、特色小镇PPP项目就没有存在的合规性基础了,财政部PPP项目库中的“城镇综合开发”类别就应该去掉了。
综上,财政部的本意就是,你要是项目之间不具有关联性也行,你必须做到使用者付费比例达到或超过10%,否则,你就不能入库。如果你打包后达到或超过了10%,那么,我就允许你入库,做合规PPP。
3、“使用者付费比例超过10%”实践中难以掌握
这个问题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说过,这里简要在说一下:
(1)对于垄断性项目。首先我们说,使用者付费项目其实并不是简单的一类,实际上是分成了两类,一类是类似于污水处理、供热、供水这样的项目,我经常称之为垄断性项目,这类项目的特点是收益相对好预测,并且未来收益稳定。那么,通常来说,如果设定了使用者付费占比指标,是比较容易预测出来到底未来收益是否能够达到这个占比指标。
(2)对于竞争性项目。市场上存在很多与垄断性项目形式完全不同的使用者付费项目,例如养老、医疗、文化旅游、养生等,这些项目既是在建成之前无法预测收益的,更是在建成之后无法确定收益的。如果我们设定了某一个项目的使用者付费占比(比如10%),那么,谁能预测出未来的收益呢?实际上是根本无法预测出来,可能大起大落、大喜大悲。只要财务指标一调整,就可以达到超过10%。因此,这个指标的设定根本就是在实践中无法产生指导和衡量意义的,很多政府和项目为了满足这个指标,把本来就无法预测的收益强迫来进行预测,最终很可能引起市场上的混乱。
三、强化财政支出责任监管。。。。。。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
【解读F】
这是一个明显的推翻财政部原规定的新规定,对此也没有太多的争论必要,财政部金融司负责人在近日就《意见》答记者问中已经阐述了原因:一是防止部分地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大量安排PPP项目支出,“放大分母”,规避一般公共预算10%的硬性约束。二是政府性基金预算“以收定支”,且各年度收支规模波动较大、不确定性强,从中安排PPP项目中长期补贴支出,会增加财政支出风险,难以切实保障PPP项目合同履约。三是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主要偿债来源,若再从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容易造成“一女多嫁”,不仅加大地方政府偿债压力,也不利于PPP项目本身的可持续。
四、加大融资支持。。。。。。鼓励通过股权转让、资产交易、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项目存量资产,丰富社会资本进入和退出渠道。
【解读G】
这里提到的“股权转让”,是为了“丰富社会资本进入和退出渠道”,但是并没有说是股权转让给新的投资人,还是可以转让给本来就是社会资本联合体中的另一方。如果是后者,那么我们拍手叫好(原因参见“解读C”),其实也是让退出方获得了退出渠道(尽管社会资本联合体的另一方还继续在PPP中,并且还需要负担收购股权的责任);如果是前者,意义不大,因为未来谁也不知道:如果项目运营的好,自有新人愿意加入,无须政府“鼓励”;如果项目运营的不好,“鼓励”也没有实际意义,还是盘活不了存量资产。
同时,还要说一点,PPP项目合同中,几乎都会写“社会资本方股权转让必须经过政府同意,方可转让”,那么,财政部的这个“鼓励”的规定,又能如何起到作用呢?总不能要求地方政府在PPP合同中不得加上股权转让限制条款吧。
五、聚焦重点领域。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以及健康、养老、文化、体育、旅游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领域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
【解读H】
“优先支持”这个词语如何理解?
(1)如果是从准许入库的角度,前面已经有了合规性的要求,只要合规就可以入库。那么,无须优先支持。
(2)如果从投融资支持角度,那么应该在本条(一)(二)中体现,引导保险资金、中国PPP基金进入,但是在本款中没有表达这层意思,那么到底“优先支持”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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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都必须从一般公共预算中支出吗
是的
一般来说,PPP项目都是具有财政支出责任的项目,
地方财政支持PPP项目的具体规模,指引中要求地方政府在决算报告中反映,并且会出现在一般公共预算口径当中。指引并未明确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中,是否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PPP项目。
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是政府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的大头,以往投资项目主要是出现在政府性基金预算中,而PPP项目中政府以补贴等形式进行财政支出,被计入了一般公共预算。在许多专家来看,这是为了防止PPP过热,不给财政带来过度压力。
ppp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不超过
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比例,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对外公布。
ppp初步实施方案是谁编写的作用和意义
一是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二是激发市场经济活力,PPP模式鼓励国有、民营、混合所有制等各类型企业参与,盘活社会存量资本,打造经济增长点。三是有利于完善财政投入和管理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平滑年度间财政支出波动,减轻当期支出压力,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
推广PPP模式的鼓励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对待各类社会资本一视同仁,在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社会资本存量,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二)稳定合理回报。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平等协商,订立合同。积极推进供水、供气、供热等价格改革,完善用地招拍挂、资本退出等配套政策,探索项目经营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建立合理回报机制。对于社会资本方技术创新、管理进步等主观努力形成的超额收益,可以约定向项目公司倾斜。
(三)奖补资金支持。对财政部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财政部将在项目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后,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对符合条件、规范实施的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财政部将在择优评选后,按照项目转型实际化解地方存量债务规模给予一定奖励。省级财政每年安排推广运用PPP模式专项资金,以奖补形式统筹用于PPP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资本金注入。市县财政部门视财力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PPP模式推广资金,统筹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PPP项目前期工作。
(四)多渠道融资支持。财政部设立总规模1800亿元的国家PPP融资支持基金,省政府与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中国平安集团、中国邮储银行签署PPP战略合作协议,获得1300多亿元的投融资额度支持。省财政建立总规模100亿元的PPP京津冀协同发展基金,招募社会资本成立子基金,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背景下的优质PPP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符合PPP模式特点的金融产品,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项目公司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及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符合条件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
(五)项目推介示范。政府拿出市场定价机制透明、稳定现金流、市场化程度高的优质项目,搭建政府和社会资本对接平台。通过举办推介会、依托“河北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网站,开展线上线下推介。积极争取财政部示范,鼓励开展省、市级项目示范,优先推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水污染防治、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公共租赁住房、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项目争取国家试点。推动项目规范运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案例,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
PPP模式相关概念
1、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机构组织编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2、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VFM)评价:确认和评估方案时使用的一种方法,主要比较一个项目采用PPP模式和传统采购模式的优劣。物有所值考虑的是项目全生命周期内不同方案的成本和风险,包括定性评估(可行性、合理性、可完成性)和定量评估(公共部门比较值)。物有所值评估结果一般作为是否采用PPP模式和确定风险分担的依据,旨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利用效率最优化。
3、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识别、测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科学评估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为PPP项目财政管理提供依据。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的财政支出责任,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等。
4、使用者付费: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5、可行性缺口补助: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而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形式,给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经济补助。
6、政府付费: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费、使用量付费和绩效付费。政府付费的依据主要是设施可用性、产品和服务使用量和质量等要素。
7、建设-运营-移交(Build
-Operate-Transfer,BOT):指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主要适用于新建项目。
8、转让-运营-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TOT):指政府将存量资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并由其负责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合同期满后资产及其所有权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主要适用于存量项目。
PPP的六大特征
1、公共服务领域才能使用PPP模式,包括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市政工程、政府基础设施、片区开发、旅游、社会保障等19个领域。
2、PPP项目实行建设运营全生命周期管理,一般合作期10年以上。
3、政府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4、要进行物有所值评价(通过对比成本与风险,判断能否采用PPP模式代替政府传统投资运营方式)、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本级所有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不得超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
5、政府不控股,管理权、经营权交给社会资本。项目公司要在资产管理所在地注册。
6、可通过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方式给予社会资本合理回报,付费与绩效评价挂钩。
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与回报机制的区别
没有区别。项目财政支出责任与回报机制没有区别是因为,两者是同一物质,只是名称不同以及叫法不同。机制,是指各要素之间的结构关系和运行方式。指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及其相互关系;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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