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借名买车”存在的法律风险与责任承担

【案情简介】

甲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认购书》,认购一台白色别克君威小轿车,成交价为155680元,订金5000元。甲向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5000元,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其开具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甲订金5000元(君威)。

后甲又向某汽车销售公司出具《委托代付证明》,载明其自愿将所交定金5000元转予他的同学乙作为购车车款。且于当日向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涉案车辆首付款45350元,但是银联POS签购单上持卡人签名为:乙。(在后面的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签名系甲代签的。)

甲为涉案车辆购买保险后,将车辆登记在乙名下,并以乙的名义办理了分期付款手续。甲每月向乙转账用于偿还涉案车辆贷款,涉案车辆一直由甲管理使用。

涉案车辆因违章扣分60多分,无法办理年检年审,甲就将车子停到了乙家里,并由乙自行支付剩余的车贷款项。后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向车管所出具《贷款结清证明》,主要载明:涉案车辆的贷款已于2019年11月23日全部还清,请求注销对该车辆的抵押登记。

2019年12月20日,乙将涉案车辆的违章进行处理后打算将涉案车辆卖掉,但因行驶证原件在甲那里,便补办了行驶证然后转让给了案外人刘乙。后甲得知涉案车辆被乙转让,便诉至法院。

(图片源自网络)

【法院审理】

原告甲与被告乙双方无书面协议约定,应当综合分析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判断出资、购买保险、偿还贷款并实际使用该车辆是否物权人意思表示,从而确定实际购买人。

经审理后查明,涉案车辆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5月均由原告甲占有使用,车辆原行驶证由原告甲持有,车辆的首付款、税费以及第一年的保险均由原告甲支付,同时原告甲每月向被告乙转账用于支付车贷(除最后五个月的贷款外)

被告乙辩称首付款、税费以及保险费均由其通过现金向原告甲支付,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此外,原告甲于2016年11月22日与被告乙的微信聊天记录为“我自己的身份证办按揭不下来,就用下你的身份证上个户”亦能体现出借名办理贷款的意思表示;其次,原告甲多次向被告乙转账支付款项时均提到用于支付“车贷”,被告乙主张原告甲向其支付的款项系车辆的租金这一抗辩意见亦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确认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存在借名买车关系,原告甲系涉案车辆的实际购买人。

被告擅自处理原告甲的车辆,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车辆的现有价值、被告乙支出的车贷数额、处理原告甲造成的车辆违章处罚支出的费用以及原告甲自身的过错,一审判决由被告乙向原告甲赔偿共计80000元。

(图片源自网络)

【律师分析】

“借名买车”必然带来法律上的责任和风险,因此律师提醒大家:

一、对待借名买车应该慎重考虑,切记不可草率决定,要了解自己可能因此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二、无论是借用人还是出借人在借名买车中都应当注意证据的收集,如汇款凭证等。如果借名买车的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借名买车的事实,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将认定以登记的车主为准。

三、出借人要对借用人的驾照和车检进行形式审查。即出借人在签订协议前应当注意审核下借用人是否已取得驾照,以及其要购买的车辆是否存在潜在安全隐患,是否通过车检,是否为已报废车辆。

四、借名买车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尤其要注意涵盖以下内容:1、交强险由谁来买单;2、发生交通肇事、违法等情况,所需费用由谁来买单;3、机动车出现权属争议如何解决;

五、即使借名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了相对完备的协议,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协议实际上也不能成为车辆登记人免责的“护身符”,出借人仍然有为交通事故买单的风险;借用人也仍然要面对车辆所有权属争议的风险。双方只能先行承担自己风险与费用,然后依据双方协议向对方当事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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