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案例《信用卡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例

起诉无效,因为像这种情况,只要银行不报案,经济侦查大队是不予立案的。积极配合银行,填写《未办卡声明》积极寻找证据,反馈给银行,应该是没什么问题的。
真实故事:因为信用卡我坐牢了
真实故事:因为 信用卡 我坐牢了
现在很多人手中都有信用卡,近期信用卡在网上引发了很多争议,有人表示千万不要办理信用卡,也有人称自己因信用卡坐牢了。
很多卡友都不相信信用卡真的会让人坐牢,那么我们今天就一起来看看信用卡坐牢的案例。
信用卡坐牢案例:
广西男子李某,持有一张农行信用卡,李某使用农行信用卡在ATM机取现和刷卡缴费累计54412元,最后因自己过度消费而无力还款。
为了躲避债务,李某更换了手机号,并逃离到外地打工,这让农业银行一直联系不上持卡人,在经银行多次 催收 无果后,农业银行选择了报案。
直到2018年12月,李某才归还了透支欠款以及违约金、利息。
李某虽然最终归还了欠款,但是因为他的行为已经涉及信用卡诈骗,所以最终李某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广西李某是因为恶意透支而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持卡人明知道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还大量透支消费,最终导致逾期,当持卡人逾期时间达3个月经银行两次催收后仍然拒不还款,那么银行就可以以恶意透支为由来起诉持卡人。
若持卡人的逾期金额达到了五万元,那么持卡人就会因恶意逾期构成信用卡诈骗,会被法院判决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如果持卡人发生逾期行为,为了避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千万不可躲避银行催收,若出现还款困难的情况,可以每月偿还一部分欠款,即使每月只还款100元,只要持卡人在还款,那么银行就不会轻易起诉持卡人。
建议主动联系银行,告知银行自身的情况,以及还款的意愿,最好可以和银行协商还款。另外信用卡用户要注意将自己的逾期金额控制在5万元以下。
信用卡诈骗案例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0)聊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化平,男1962年8月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冠县清水镇姚行村。
委托代理人:葛润民,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邢天华,职业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其祥,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殷汝奎,冠县清水镇司法所所长。
上诉人姚化平因诉农业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冠县人民法院(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原告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本村杜学功家,其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姚化平所诉其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查无实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4目之规定,冠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2日判决:一、撤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强制行为;二、限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姚化平拖拉机;三、驳回原告姚化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负担。
上诉人姚化平不服一审判决,以冠县人民法院(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决维持。
本院对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质证。被上诉人清水镇人民政府提交的主要证据是:1、李凤梅的调查笔录;2、李春玲的证言;3、调查杜继凤的笔录;4、调查李春泽的笔录,以上证据均证明上诉人姚化平拖拉机工具箱内没有现金。5、调查李书玲、陈任祥的笔录;6、调查范玉岭的笔录,均证明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被扣押在杜学功家中。
上诉人姚化平的委托代理人对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并提交以下证据:1、杜学功的谈话笔录;2、许以峰的询问笔录;3、杜玉娥等人的证言。以上证据均证明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于1998年5月1日强行将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不交钱不放拖拉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于1998年阴历5月1日,以上诉人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之事实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所扣押之拖拉机应予返还。上诉人姚化平所诉其拖拉机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其要求清水镇政府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依法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分别由被上诉人冠县人民政府和上诉人姚化平各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张玉录
审 判 员:薛振先
审 判 员:张法岭
二000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 周公法
有没有信用卡不还坐牢的案例
信用卡不还属于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因此,信用卡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就构成犯罪。
案例: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透支不还钱案件,持卡人王某透支消费逾期不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06年8月,22岁的北京市民王某在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在随后的两个月里,王某拿着信用卡在北京电器城里多次刷卡消费,共计透支5100余元。当王某准备还款时,却突然失去工作。“当时就是觉得透支了信用卡没什么要紧的,等什么时候有了工作,手头有钱了再还。”王某在接受法庭审判时说。正是抱着这种心理,王某对随后银行的多次催缴置之不理。无奈之下,银行向警方报了案,警方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将王某抓获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信用卡33万诈骗罪判刑案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